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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索引號 11500114MB18870450/2022-00112
  • 發(fā)文字號 渝民發(fā)〔2017〕20
  • 主題分類 應急管理
  • 體裁分類 應急管理
  • 成文日期 2017-04-27
  • 發(fā)布日期 2017-04-28
  • 文件標題 重慶市民政局重慶市財政局關于印發(fā)《重慶市自然災害救助指導標準》的通知
  • 發(fā)布機構 黔江區(qū)應急管理局
  • 有效性

重慶市民政局重慶市財政局關于印發(fā)《重慶市自然災害救助指導標準》的通知

渝民發(fā)〔2017〕20號

重慶市民政局 重慶市財政局

關于印發(fā)《重慶市自然災害救助指導標準》的通知

各區(qū)縣(自治縣)民政局、財政局,兩江新區(qū)社會保障局、財政局,萬盛經(jīng)開區(qū)民政局、財政局:

了規(guī)范自然災害救助管理,保障受災群眾基本生活,根據(jù)國務院發(fā)布的《自然災害救助條例》和財政部、民政部關于印發(fā)《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》,市民政局和市財政局制定了《重慶市自然災害救助指導標準》,現(xiàn)印發(fā)給你們,請結合實際,抓好落實。

附件:重慶市自然災害救助指導標準


重慶市民政局???重慶市財政局

2017427

附件

重慶市自然災害救助指導標準

為規(guī)范自然災害救助工作,明確救助標準,保障受災人員基本生活,根據(jù)國務院《自然災害救助條例》、《社會救助暫行辦法》和財政部、民政部《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》等有關規(guī)定,制定本指導標準。

一、應急救助

(一)對象。因自然災害造成的緊急轉移安置和需緊急生活救助的人員。包括因自然災害造成不能在現(xiàn)有住房中居住,需由政府進行安置并給予臨時生活救助的人員(含非常住人口);一次災害過程后,住房未受到嚴重破壞、不需要轉移安置,但因災造成當下吃穿用等發(fā)生困難,不能維持正常生活,需要政府給予臨時生活救助的人員(含非常住人口)。

(二)標準。緊急轉移安置人員按20元/天·人的標準給予救助,救助期限根據(jù)實際災害情況確定,原則上不超過15天;需緊急生活救助人員視其困難程度給予一定救助。

二、遇難人員家屬撫慰

(一)對象。因自然災害為直接原因導致死亡人員(含非常住人口)的家屬。

(二)標準。按死亡人員16000元/人的標準一次性撫慰。

三、過渡期生活救助

(一)對象。因自然災害造成住房倒塌或嚴重損壞,無房可住、無生活來源、無自救能力(上述三項條件必須同時具備),需政府在應急救助階段結束、恢復重建完成之前幫助解決基本生活困難的人員(含非常住人口)。

(二)標準。按20元/天·人的標準給予救助,救助期限原則上不超過3個月。

四、倒塌、損壞住房恢復重建補助

(一)對象。因自然災害造成以居住為使用目的唯一房屋出現(xiàn)下列情形之一,靠自身能力無法解決居住問題的困難人員。

1. 倒塌房屋,即因災導致房屋整體結構塌落,或承重構件多數(shù)傾倒或嚴重損壞,必須進行重建的房屋。

2. 嚴重損壞房屋,即因災導致房屋多數(shù)承重構件嚴重破壞或部分倒塌,需采取排險措施、大修或局部拆除、無維修價值的房屋。

3. 一般損壞房屋,即因災導致房屋多數(shù)承重構件輕微裂縫,部分明顯裂縫;個別非承重構件嚴重破壞;需一般修理,采取安全措施后可以繼續(xù)使用的房屋。

因災倒損的獨立廚房、牲畜棚等輔助用房、活動房、工棚、簡易房和臨時房屋不納入倒塌、損壞住房恢復重建和維修資金補助范圍。

(二)標準

1. 倒塌、嚴重損壞房屋恢復重建,按5000元/間的標準給予補助,4間及以上的補助20000元。

2. 一般損壞房屋維修,根據(jù)損失程度和自救能力,可給予適當補助。

五、冬春臨時生活困難救助

(一)對象。一是本年度因災住房倒塌或損壞造成冬春基本生活困難的;二是本年度因災農經(jīng)作物絕收造成冬春基本生活困難的;三是本年度因災傷病造成冬春基本生活困難的;四是本年度因災其他情況造成冬春基本生活困難的。

(二)標準。原則上按不低于150元/人給予救助。

六、物資救助

(一)帳篷發(fā)放。應采取集中和分散相結合的方式多渠道轉移安置受災人員,組織和動員受災人員投親靠友、鄰里村民互幫或利用學校、閑置公房等進行安置。對于上述方式未能安置的受災困難群眾,應發(fā)放救災帳篷進行臨時安置,救災帳篷(規(guī)格為12平方米)原則上每戶受災人員(一般3人)安排1頂;對家庭人數(shù)多于4人或少于2人的,可分性別按4人/頂安排帳篷集體居住。

(二)棉被發(fā)放。對無房可住受災人員按照1-2床/人的標準發(fā)放棉被;對其他臨時轉移安置人員,根據(jù)其受災程度和家庭人口、困難程度等,原則上按1-2床/戶的標準發(fā)放棉被酌情安排。

(三)折疊床發(fā)放。對無房可住受災人員按照不低于1張/戶的標準發(fā)放折疊床,優(yōu)先滿足老年人、孕婦、小孩等特殊困難人群的需要。

本自然災害救助指導標準為全市最低標準,各區(qū)縣(自治縣)可根據(jù)實際情況適當提高。

本標準自印發(fā)之日起執(zhí)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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